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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谭 | 深圳公积金新政: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须在深有住房
来源:观点地产2021-07-09 11:48:18

房地产离不开政策与宏观经济、金融大环境。高屋建瓴、大处着眼,才能真正读懂房地产。

上海市委副书记龚正:完善调控常态长效机制 大力发展租赁住房

7月7日,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正调研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时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市委部署要求,不断完善调控常态长效机制,大力发展租赁住房,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扎实落实好“房住不炒”的定位要求。

龚正指出,今年初上海出台了“沪十条”“沪七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已逐步显现。要继续绷紧房地产调控这根弦,发挥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的平台作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精准施策,形成合力。要做好今年后续住房用地供应,增加新建住房开发规模,着力稳定市场预期,巩固调控成果。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坚持租购并举,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加大建设力度,尽快形成供应,更好满足年轻人的居住需求。

住建部副部长倪虹:突出住房民生属性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7月7日,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情况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表示,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8000多万套。

他表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倪虹介绍,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意见》重点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五项基础制度和六方面支持政策,包括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给予一定的补助,降低税费负担,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等支持政策。

西安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7月8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住宅小区为单位,充分参考二手住房网签成交价格、评估价格等因素,经调查分析,形成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在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不得以“学区房”“学位房”等名义炒作房价,不得诱导小区业主参与哄抬房价。

三、涉及二手房交易各环节的有关机构要将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作为参考依据,引导二手住房理性交易,稳定市场预期。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要对已挂牌房源开展自查,下架价格虚高的二手住房房源。各区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对辖区房源挂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的,抄报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另悉,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此前报道,5月28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消息,将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北京住建委再发文规范新房销售行为 样板间要按预售方案设置

7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设置交付样板间。规定了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在预售商品住房前,应当按规划图纸和预售方案明确的户型、尺寸、标准、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

二、规范销售推广。规定企业在制作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项目以外应与现状保持一致;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不利因素。

三、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参考其他城市经验做法(上海、杭州、宁波、温州),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不少于2次的“工地开放日”,组织购房人进入工程现场了解项目实地情况,对购房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企业应维修整改并反馈购房人。鼓励通过在线视频向购房人实时展示施工进度。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加强销售管理,对热销项目(客源/户数超过3的),要在区住建部门指导下,公证摇号优先面向无房家庭、属地家庭、周边企事业单位员工家庭出售。

央行指对蚂蚁采取的措施亦会推行到其他支付服务市场主体

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近年支付产业发展迅速,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央行正有条不紊针对垄断、资本横向扩张等行为开展工作。认为支付市场垄断现象不仅存在于蚂蚁集团,其他机构也有同样情况,对蚂蚁采取的措施亦会推行到其他支付服务市场主体,会陆续公布相关情况。

厦门发布“非改租”政策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7月7日,厦门市发布《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方案指出,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参与、多渠道供给。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深圳公积金新政: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须在深有住房

7月8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原缴存、提取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明确新入职职工缴存基数的认定规则、增设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设置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等。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提醒,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购房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和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办理租房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有住房,且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业务。

根据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有住房,但不符合《提取规定》规定的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以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等费用。

审校: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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