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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房屋交易监管意见稿 加强价格监管力度、调价需再备案等
来源:观点地产网2021-01-14 16:24:06

《意见稿》主要涉及交易规则、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共计72条,其中交易规则又分为一般规定、新建商品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其中对于价格进行明确的监管。

观点地产网讯:1月12日,为了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广州市住建局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下称:《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2021年2月11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意见稿》主要涉及交易规则、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共计72条,其中交易规则又分为一般规定、新建商品房交易、存量房交易。

其中,《意见稿》对于价格进行明确的监管。第九条提及,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并使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对存量房网上交易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第十条中,广州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强制监管制度和存量房交易资金自愿监管制度。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商品房预售,房地产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

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公司均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电商费等性质的费用。

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等费用。

在第十二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报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重新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房地产开发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定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预(出)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 以装修款、电商费等其他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款。销售价格超出备案价格的,不得在网上签订预(出)售合同,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

此外,第十三条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任何机构不得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也不得通过任何展销活动推介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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